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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 浏览量:7607 | 发布时间:2018-09-10
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职责履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于2018年10月1日起,对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开展履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有关要求

  (一)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单个评审项目为基础,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指标》(附件1)进行记录评价,并按照评价说明和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量化扣分法计算得出单个评审项目评价得分,以季度、年度为统计期间,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出评审专家季度、年度履职评价得分。总分为10分,履职评价为9分(含)以上为“优秀”,9(不含)-6(含)分为“良好”,6(不含)分为“不合格”。

  (四)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评价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负责记录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应当是负责组织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

  (五)评审专家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履职评价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被评为“优秀”的,将被优先选聘为我省政府采购资深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为“不合格”的,未涉及违法且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对该专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暂停该专家1-3个月的抽取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二、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履职评价有关要求

  (一)评审专家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对组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进行履职评价。

  (二)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履职评价以单个评审项目为基础,由评审专家按照《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履职评价指标》(附件2)进行记录评价,并按照评价说明和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三)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履职评价以量化扣分法计算得出单个评审项目评价得分,以季度、年度为统计期间,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季度、年度履职评价得分。总分为10分。9分(含)以上为“优”,8分(含)-9分为“良”;6分(含)-8分为“中”,6分以下为“差”。

  (四)评审专家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评价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的履职情况。

  (五)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中查询本单位履职评价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的年度履职评价情况将按照优、良、中、差排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七)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履职评价为“差”的,未涉及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暂停该单位1-3个月的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三、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真实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未能真实记录职责履行情况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暂停评审专家资格或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将按照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设置评审专家阶梯抽取概率;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